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规定可以背书出售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失窃、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情,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原因、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公告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通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依据状况决定,但不能少于六10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公告,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出售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公告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通知,并公告支付人。自判决通知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可以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判决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