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哪个承担被查封财产的成本
假如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成本由被实行人负担。财产保全除去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依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肯定的成本的,而财产保全的成本一般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成本一样,是需要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参考案件具体状况,决定是不是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手段,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手段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是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前采取保全手段后未在法按期间起诉,致使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导致损失为由需要赔偿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手段后,应当在规按期限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手段,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需要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手段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会以想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导致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手段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导致判决后没办法实行。譬如,对季节性产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与其他不适合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准时需要债务人处置、保存价款,或者不准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置、变卖,保存价款。又譬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手段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手段,导致保全财产失去控制,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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