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需要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状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
4.需要在诉讼前申请。
5.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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