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Z某是一名农村妇女,多年前其宅基地地界纠纷、土地淹水等清理及成本补偿问题,与时任村长S某发生矛盾,觉得S某处置不公。自2014年开始,Z某以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就一直上访,期间导致身体伤害、精神损失,并花费很多成本。因Z某十余次上访,乡政府一直给已经卸任的S某施加重压处置此事。2021年十月,Z某因身体缘由也不想上访了,S某也主动协商赔偿,于是,双方商议由S某赔偿Z某包含多年上访等各种损失及补偿共计16万元。S某在村委会将钱交给Z某,Z某出具了收据。2022年3月,Z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Z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家属找到律师进行辩护。Z某一直认定自己不是敲诈勒索,所收钱款是由于S某做村长期间处置不公给自己导致的损失致使,16万元与自己上访消耗了很多时间、精力损失大致相当,应该无罪。辩护律师经过到检察院阅卷、看守所会见等工作,经征得Z某赞同之后,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总结出争议焦点:
1、Z某是不是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2、Z某客观上是不是存在威胁、胁迫行为。
3、被害人是不是出于恐惧心理出货财物。4、出货财物行为性质的剖析。本案中最大的突破点在于虽然S某向Z某出货财物,但其并非由于遭到Z某威胁,而是由于每次Z某要上访,乡政府就给S某重压,让其尽快解决此问题,多年来S某的生活因此遭到非常大困扰,正好Z某因身体缘由不想再上访想与S某商议解决,S某期望给钱息事宁人,乡政府就不会再打扰我们的生活。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恐吓、要挟、恫吓等方法,导致被害人精神恐慌,不能已而出货财物。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已信访多年,不可能由于最后一次“扬言”信访就让S某产生精神恐慌。结合案情辩护人检索了很多案例,并积极与办案检察官交流,提交答辩建议后,在开庭过程中向被害人进行发问,探寻机会抓住被害人回答时的疏漏,紧紧围绕出货款项的动机继续跟进发问,让被害人不能不如实陈述案件真实状况。
案件结果2023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是,准许检察院撤回了对Z某的起诉。理由是: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范诈勒索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Z某的起诉。本院觉得,法院觉得,公诉机关需要撤回起诉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县检察院撤回对A某的起诉。((以上内容来自: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烟语君点评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通过信件、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建议或诉求,但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司法日常,不少上访人由于上访的方法,遭到了执法司法机关的制裁,还有一些司法案例显示,上访人由于与被上访者达成了赔偿或补偿协议,遭到了敲诈勒索罪名的指控及司法判处。这个案例的Z某还算是幸运的,经过律师的精心辩护,检察院和法院考虑和采纳律师的辩护建议,终止了司法程序。很多类似的刑事案件,已经生效,以至于不久前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调查报告中曾专门提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致使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