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www.jzdjsy.com 2024-12-16 婚姻家庭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8028号


基本案情:原告称双方自2008、2009年间开始互有经济往来。被告因孩子、亲属买车、结婚等事情,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也向被告借过款。双方之间均为几万元的现金往来,没打过条,期间被告也有过还款,基本都是通过现金方法还款。2013年12月17日,双方经清算后确定,被告需还给原告借款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据一张。此借据系因断断续续的借款形成,经清算后确定数额为30万元。此30万元非一次性出货,均为现金往来。被告对原告所述予以不承认,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持续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与其配偶处于分居状况,被告住在原告家四五年,与原告爸爸妈妈一同生活。2013年底双方开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双方发生冲突并协议分手,原告觉得被告耽误了自己,就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就签署了借据,当时被告也赞同给原告30万元。2015年夏季,双方正式分手。原告无业,双方之间没有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给过原告款项。此30万元未实质发生,也未出货。


法院裁判:出借人仅提供借据,则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可以进一步证明借款实质出货,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质出货。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出货时间、出货地址等出货细节没办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不承认,不认同借款实质出货。


本案系原告倡导通过现金方法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仅能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汇入原告账户10万元,也未能证明30万元借款的实质出货。故原告需要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Tags: 婚姻家事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