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元某某与徐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正月十二订婚,后同居生活。元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生育男生徐某甲。
2014年9月29日,徐某甲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症状在江西儿童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十月9日出院,徐某乙支出医疗费10,647.71元。之后徐某甲一直在徐某乙处生活,并由徐某乙承担生活、学费收取标准。2017年6月7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别中心鉴别,“排除徐某乙为徐某甲的生物学爸爸”。
2018年2月13日,元某某(乙方)与徐某乙(甲方)在双方爸爸及村干部在场的状况下,签订一份《解除婚约协议》,约定:为配合孩子落户口,双方领取结婚证,户口落好之后,双方需要离婚。乙方赞同归还捌万元彩礼等。2018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元某某需要徐某乙办理离婚登记,徐某乙迟迟不去,元某某遂提起诉讼。
02、法院判决
1、准予元某某与徐某乙离婚;
2、孩子徐某甲由元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限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始履行抚养义务;
3、元某某返还徐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3,919元。
03、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甲的抚养费应怎么样给付?欺诈性抚养产生的抚养费是不是应当返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结婚以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即[1991]民他字第63号觉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结婚以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需要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成本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该复函明确了离结婚以后支付的欺诈性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但其对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欺诈抚养费是不是应当返还,并未明确规定。
何为欺诈性抚养,指非亲生爸爸妈妈受别人欺诈,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欺诈性抚养,一般发生在同居关系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结婚以后。产生是什么原因,一般是一方隐瞒了非亲生事实,一方被骗进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欺诈性抚养产生的抚养费是不是应当返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欺诈性抚养费应当返还。由于实质抚养人没法定上的抚养义务,因受欺骗而当成亲生子女抚养,其抚养非亲生子女势必会产生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而法定抚养义务人事实上没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逃避了抚养责任,降低了财产损失。因此应当赋予受损失一方请求弥补损失的权利。从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主张婚姻关系中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角度,判决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益于引导善良风俗,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因此本案中,元某某与徐某乙订结婚以后生育徐某甲,徐某乙误以为徐某甲系其亲生子,由此支出的抚养成本可以认定为欺诈性抚养支出。因徐某甲并不是徐某乙的亲生子,徐某乙没法定抚养义务,其基于错误认知对徐某乙进行抚养并支出的成本是其合理损失,应由过错方元某某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