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很难治愈的;
5、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9、其他缘由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