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沙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王某一与王某二系亲兄弟。2015年,王某二分多笔向王某一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其中有420万元来自某公司,该公司系王某一的家族企业,由王某一及其亲属经营。王某一收到前述款项后,将绝大多数款项用于炒股。王某二提交多张借条,均载明王某一因投资股票向王某二借款,年利息12%。
王某二诉至法院,需要王某1、沙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一赞同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沙某倡导前述借条系伪造,王某二与王某一蓄意串通,意图让沙某背负巨额债务,以使王某一离婚时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王某二提交了借条,但沙某不认同真实性,倡导王某一作为某公司实质控制人,自某公司处高息借款用于炒股,不符合常理,该倡导较为合理。即便王某二和王某一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涉案款项数额巨大且王某一用于炒股,已经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因王某二没举证证明王某一用涉案款项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不是客观真实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可能涉嫌不真实诉讼时,法院小心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法理、常理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亲属家庭关系特征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