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汪某某与女方陈某某于2012年十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生育女生汪某甲,夫妻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合,女方于2017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倡导孩子的抚养权。2017年7月21日,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生汪某甲由陈某某抚养。
汪某某收到判决后既不上诉也不履行判决义务,而是私自将当时三周岁的孩子汪某甲转移藏匿,拒不将孩子汪某甲交给陈某某抚养,并阻止与妈妈陈某某获得联系。期间陈某某申请实行,平原县人民法院实行局曾作出拘留、罚款等决定,但因汪某某带领孩子在外地“狂飚”,下落不明没办法查找,导致拘留、罚款的决定没办法推行。
因为汪某某带领孩子在外地“狂飚”,导致孩子一直未能入学,汪某某已紧急侵有孩子汪某甲的受教育权。为了不耽搁孩子正常入学,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2021年十月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侦查。
2022年5月公安机关将“狂飚”在外五年多的汪某某抓获归案,并将汪某甲带回交给陈某某抚养。在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的一同努力下,终于在当年的9月为年满8周岁的汪某甲办理了入学手续,并监督陈某某将汪某甲送入学校,依法维护了汪某甲的受教育权。
2023年2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人汪某某有能力实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的犯罪实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建议,经查,被告人拒不实行生效判决而将汪某甲带至外地,至民警将汪某甲带回,时间长达近五年,致使汪某甲未正常入学,对汪某甲的健康导致严重干扰,对被告人不适合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