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是不是能上班?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所以监视居住期间一定是不可以上班的。
2、监视居住用条件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指定地区,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手段。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手段。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于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更为适合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实行。是不是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手段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3、监视居住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实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别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被监视人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实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别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实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按期检查等监视办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准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准时公告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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