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与本人与他们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需要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登记结婚需要查征信吗
事实上并无此必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与婚姻情况尚无直接关联,乃是是两个独立运作的范围。在办理结婚证书方面,你不需要过于担忧征信记录会产生任何影响。欲知道详细的结婚登记步骤,敬请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新婚夫妇需一同携带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与其他必须具备材料,前往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正式的结婚登记申请;
第二,待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将严格根据程序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如条件满足,便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结婚以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提出结婚申请时,需提供已注册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身证明及一份由本人签署确认本人与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血亲(包含直系血亲与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的声明书。针对此项需要,大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条约,即该法规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内地居民而言,应该提交以下几类证明文件及其所需原件:第一是本人的户口簿与有效身份证件;第二是由本人亲自签署的、确认自己未婚且与配偶方间无任何直接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