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不是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怎么样承担?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对公司宣布解散而进行清算,却依旧对外从事民商事买卖活动。对于此种公司是不是还具备民事实体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在这里觉得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依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责任仍由公司承担。
行政主管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只是企业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势必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可能存在债务尚未偿付、债权尚未受领、拖欠的税款尚未缴清、职工薪资尚未支付等状况,为解决上述事宜公司需要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后,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终止,不然必然影响买卖安全,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便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为公司可能尚余部分资产,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仍应当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置。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无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