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公共服务、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范围的积极推动作用,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范围,,因为公用事业与群众生活联系紧密,一旦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要解决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权利怎么样救济的问题,第一要确定合同的性质。自建设部2002年颁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建议》和2004年颁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营运管理方法》以来,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具备基础性地位,对其性质的争议颇多,主要有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行政许可说、行政合同说等看法。
结合特许经营合同中具备行政与合同的双重性,有人觉得特许经营合同是行政合同,一方面政府通过合同加大对商事活动的干涉,其次公民通过合同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通过协商的方法达到行政目的。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达成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在各方面都比较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因此,在国内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行政合同做合适。
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讲解可知,行政机关为达成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子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因而当你遇见类似行政机关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状况,建议可以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必要时可以找个不履行行政协议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