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推行行政强制手段,假如行政相对人不了解具体的规定,可能被查封了不该查封的东西也不了解,其实有的物品是不能查封的,譬如生活必需品就不能查封。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推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手段时,需要遵守适合性原则,不能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需要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越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比如,某公司应当缴纳税款10万元,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税的产品、货物与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征兆,且不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公告该公司开户行冻结的存款金额超越10万元,则是扩大冻结范围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如,某餐饮连锁企业中的一家店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在这样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只能对涉案的这一家店铺进行查封,而不可以查封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连锁经营店铺,不然就侵有该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假如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查封行为不服,建议可以先找个查封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