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假如行政机关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话是需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置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过去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状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规范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假如不可以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可以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可以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相应的证据。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采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觉得原告起诉超越法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假如作为原告的你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提供的材料是不真实的,可以在诉讼过程指出,被告行政机关提供假材料证据的,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跟其他诉讼有所不同,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原告的权益,建议可以有个妨碍行政诉讼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