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中应考虑什么重点原因?
1. 犯罪情节:假如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紧急,或者大概被认定为过失犯罪,这可能成为取保候审的有利条件。
2. 社会危险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只有当嫌疑人不会妨碍司法程序,且不会第三犯罪或逃跑的状况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3. 健康情况:假如嫌疑人有紧急的疾病,不适合在羁押场合生活,这也会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
4. 家庭状况:如需照顾年老病弱的亲属或者未成年人,也会作为考虑取保候审的原因。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期间能否外出工作?
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手段,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但并不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指定的居所;不能会见别人或者以任何方法通信等。在监视居住期间,除非有特殊许可,不然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外出工作的。这是由于监视居住的主要为了限制嫌疑人的活动范围,预防其逃避侦查或干扰证人,所以外出工作或许会违反这一规定。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实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别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2. 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实行地址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假如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处所实行。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
具体状况或许会因个案而有所不同,假如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应咨询专业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原因,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律师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只需要熟知法律,还要全方位评估嫌疑人的具体状况,以拟定比较合适的辩护方案。同时,法院在审批取保候审时也会全方位权衡这类原因,确保公正公平地实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