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看法:侵权纠纷产生的医疗费,应当全额支付还是只支付医保报销之后的部分?
最近,有当事人问了我一个问题:“我让人打了,住院了20天。一共花了大约5000块的医疗费。可是他们只赔偿了2000元。由于我结账的时候医保保险了60%,实质支付了2000元。请问我能否需要他们赔偿5000元?”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侵权人应当支付受害人5000元的医疗费。主要理由是:
1、法律规定医疗费应当根据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而不是实质支付的数额。《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于问题的讲解》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上述案件中,结合医院的单据可以证明实质发生的医疗费为5000元,而不是实质支付的2000元。
2、侵权人不是医保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用医保抵扣我们的责任。受害人报销医疗费是受害人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人无关。两者赔偿依据不同,所倡导的权利也不相同。假如贸然进行所谓的"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3、报销部分的利益应当归是社保机构,而不是侵权人。即便受害人多获得了报销的3000元保险利益,但3000元的保险利益应当归是社保机构,而不是侵权人。社保机构后续有权向受害人请求返还。
下面来看一个实质的案例: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同事关系。
2021年十月21日10时左右,张先生与李先生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来矛盾升级。李先生在街上将张先生打伤,致使张先生眉骨骨折。由鉴别中心鉴别,为轻微伤。吉安县公安局对李先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张先生因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成本10000元,后张先生通过社保报销医疗费7500元。张先生诉至法院需要判令李先生赔偿各项支出共计10000元。李先生则辩称张先生已通过医保报销7500元,只想赔偿25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入的责任。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务工降低的收入。
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张先生医疗成本1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书字号:江西吉安县人民法院(2021) 032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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