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寻求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寻求人。
二是寻求方法,明确由寻求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寻求人应当披露寻求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能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法公开寻求股东权利。
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寻求股东权利,致使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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