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置民事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状况下根据习惯处置涉彩礼纠纷。
依据中国传统风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爸爸妈妈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一同协商、一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
当然,各区域、各家庭状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与对该笔款项怎么用,状况很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爸爸妈妈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些由接收彩礼一方爸爸妈妈另作他用。
假如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爸爸妈妈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一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爸爸妈妈一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益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质用状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