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没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外保证的行为获得配偶的赞同时,该保证是夫妻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有看法觉得考虑到保证债务自己的性质与法律对保证债务的特殊规定,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本文觉得保证债务是债务的一种,当该类债务满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讲解》第三条的规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因提供保证而获得的利益包含因保证合同而直接、间接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但不应当包含没办法以资金衡量的内容,比如为了提高自己家庭的社会评价、为了维护与夫妻一方其他亲属的和睦关系等。第一,虽然从长远看可能产生某些财产性利益,比如因社会信用度高而获得更多订单等,但这类财产利益与保证之债的关系过于遥远,对这类利益进行认定必然致使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第二,非财产性利益是主观感受,每一个人对此有不一样的认识,因而很难界定是不是获得非财产性利益;最后,基于非财产性利益的获得而需要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财产性赔偿并不公平,两者之间并没一个等价公式,无论法院怎么样判决都非常难让人认可。
综上所述,保证债务与其他债务之间并无实质不同,若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能产生资金收益,且该收益可以用于夫妻一同生产经营、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