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在大家的日常并很熟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不少见义勇为者的自觉选择和生动写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被叫做“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今天带大伙知道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
1、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别人民事权益使自己遭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合补偿。没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合补偿。
它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侵权人或侵权人没办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合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推行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推行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讲解系指行为人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推行的制止、预防损害发生的行为。
2、见义勇为的概念是什么呢?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概念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别人人身财产安全,不考虑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推行的以下行为: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进行的害处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考虑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别人生命财产的。
4、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别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考虑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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