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有些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可以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常的关系怎么样,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何,又在那种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察了解,作全方位的剖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适合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首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适合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推行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解答》第三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