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或者合作单位之间,常常出现未签订借款协议,直接将款项转给别人的状况。有人会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那样在没借款协议、只有转账凭证附言状况下,怎么样认定借贷关系呢?
释法明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可以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以往买卖材料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基础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没办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律师说法
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需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有效防范和解决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