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即使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法国法院得受理其诉讼。"
法国法院以上述规定讲解为只须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法国人,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此原则有以下几项例外。
外国籍之当事人居住于法国,在其本国无住所,如当事人之本国法院觉得无管辖权时,法国法院为使当事人离婚诉权不致无从实行起见,乃例外地行使管辖权。
法国女子虽因婚姻而获得外国国籍,仍得在法国法院,对其外国籍之夫起诉,请求离婚。其已丧失法国国籍之女子,如经判决准予离婚,依法国国籍法即得回复法国国籍。
法国与外国所订之条款,认许法国法院对于外国人之离婚有管辖权者,则法国法院对条款国人民之离婚,即有管辖权。如一八六九年6月15日之法、瑞条款,一八九九年7月8日之法、比条款。
被告承认法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法国法院对于离婚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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