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需要分别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中国大陆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供的婚姻情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海外交部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2、结婚以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康检查
3、审察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察。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公告。
4、领证
自接到领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能由一方或者委托别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赞同,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