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大家生活质量的提升,现代家庭常见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小技巧,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小技巧愈加常见,且投保的金额也愈加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与怎么样分割便成为棘手而存在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一下粗浅的个人怎么看,意在抛砖引玉。1、与人身保险利益有关的定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有: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备长期性;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备肯定的储蓄性。2、国内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讲解对夫妻一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但,除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是夫妻一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是个人财产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如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利益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没规定。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的常见做法因为立法上存在的缺点,有的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是夫妻一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怎么样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多种多样,内容冗杂,但最易确定的就是已交的保险费。由于已交的保险费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置此类问题时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讲应该是最省事的,而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也是这样倡导的;二是分割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当投保人需要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筹备金。通常情况下,采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大概产生现金价值,而采取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笔-者觉得这两种分割办法均有自己的缺点,不足以客观、公平、合理地处置分割人身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与人身保险利益应按具体不同状况进行分割的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人身倚赖关系的性质,但人身保险利益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纳的。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交的保险费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的,不然通常来讲均是用夫妻一同财产交纳的。因此,从公平、适当的角度来讲,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怎么样进行分割的问题,笔-者觉得应当视具体的状况进行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与保护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已产生保险金的分割1、假如该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夫或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的,那样除非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为受益人一方所有,不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2、假如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夫妻的子女或者别的人的,那样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别的人的个人财产,不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的分割1、假如该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且指定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那样对于这样的情况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由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依据产生的现金价值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在具体分割时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交的保险费占全部交纳的保险费的比率再乘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便是夫妻一同财产,最后再按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2、假如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而指定受益人是子女或夫、妻一方的亲属或他们亲属的,那样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假如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假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结婚以后退保,则按上述第1种状况的分割办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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