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X枚,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吴川黄坡镇下龙敦村人,理发个体户,住湛江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被上诉人:柯X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茂名茂南区高山镇章福车头屋村二组村民,理发个体户,住湛江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赤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3、儿子柯*城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42000元;4、位于湛江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归上诉人所有,并依法分割夫妻其他一同财产。
上诉理由与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1年相识,1996年7月结婚,同年十月19日生婴幼儿教育子柯*城。结婚以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漠不关心,常常殴打、辱骂、恐吓上诉人,并多次毁坏财物。结婚以后,上诉人早出晚归辛勤工作,完全依赖上诉人赚钱保持家庭生计,不但得不到被上诉人的疼爱,反而遭到其变本加厉的殴打,以致上诉人的精神近乎崩溃。并且被上诉人从不关心和照顾上诉人与儿子,儿子一直跟上诉人在一块生活。上诉人靠辛勤劳动赚钱购买坐落于湛江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的产品房一套。
上诉人自28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上诉人不但不吸取教训,搞好夫妻关系,且分别于当年月日、月日等多次殴打上诉人,为此上诉人到医院花去治疗费元,致使上诉人常常于半夜惊醒,精神近乎崩溃,感觉与被上诉人若继续生活下去,生命遭到威胁。为此,上诉人第三提出离婚请求,期望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此致
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三枚
二00八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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