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来管辖
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可以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别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假如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是文职职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不是文职职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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