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谢某(女)于20xx年结婚,当时谢某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婚龄。谢某通过关系将户口簿年龄改为20周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xx年生一子。谢某因怀疑其老公王某与一女子存在不正常关系,想与王某离婚。但因为找不到其老公出轨的证据,故到司法所咨询,能否以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需要确认婚姻无效。
右安门司法所员工讲解,依据国内《民法典》规定:婚龄,女方不能早于20周岁。本案谢某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依其改过的户口簿等证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在谢某年龄尚未到20周岁前,只须谢某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但谢某到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后,即便自己、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规定:当事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目前谢某想以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