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票据有承兑期限的,在承兑期限到期后才能需要付款人付款。而有的持票人可能因资金的需要,在票据未到期时,需要银行将票据变现,这种行为称为贴现,那样民法典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有什么区别?华律网记者整理了有关的常识,期望可以为大伙解答。
1、民法典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有什么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肯定利息的方法向银行供应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讲,就是回收没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低于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肯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假如付款人签字承兑,那样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不然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2、票据贴现是不是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等。而票据贴现不是票据行为。
《中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它出货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出售给别人或者将肯定的汇票权利授与别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能出售”字样的,汇票不能出售。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出货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情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方面来讲,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有什么区别还是非常大的,其实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主要包含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等。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