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拿下列手段:(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合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入支出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需要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情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买卖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看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要紧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状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能拒绝、妨碍和隐瞒。-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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