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的定义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2、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可以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2、付款的程序包含提示与支付1、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按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目前两个方面:A、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对款;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状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按期限如下: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按期付款或者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假如持票人未在上述法按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成效。依据《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未根据规按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提示的办法,一般由持票人亲自到付款人处,或者通过邮寄出货款人处,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含提示人和受提示人。A、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B、受提示人一般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含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2、支付票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根据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假如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可以当日足额付款的,根据《票据法》第106条之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需要向付款人履行肯定的手续,依据《票据法》第55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此处所指的“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行为和付款行为总是是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的。假如委托付款银行多付或少付,委托收款银行多收或少收,都应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察义务。依据《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察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察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面或有效证件。但该等审察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不是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察,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察。假如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假如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按期付款或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近日付款,依据《票据法》第58条的规定,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这一责任包含,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的的票据权利人并不可以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假如汇票金额是外币的,根据《票据法》第59条的规定,应根据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类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付款的效力依据《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假如付款人付款存在缺陷,即未尽审察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可以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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