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这类损失一般被叫做具体损失,是受害人实质支出的成本或者实质降低的收入等可以用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只是几种比较典型的成本支出,实践中并不只限于这类赔偿项目,只须是由于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成本,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成本。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是:
1关于医疗费的计算问题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建议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3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3 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4关于交通费的计算问题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关于其他成本的计算问题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