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鄂A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武汉江汉区长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港路 347 号中百超市门前停车后开启驾驶室车门时,遇刘某安驾驶武汉 Sxxxxx 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为被告李某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汽车通行,致使所开启的驾驶室车门与刘某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边相撞,导致刘某安向左边摔倒在地,此时张某胜驾驶的鄂 A9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将摔倒在地的刘某安碾轧拖行,致刘某安当场死亡。同年十月23 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别中心对鄂Axxxxx号小型面包车的汽车性能进行检验鉴别,认定该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身及车身附件事故前完好。11月6日武汉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公告书》,认定被告李某及张某胜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安无责任。肇事汽车鄂 A xxxxx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人民币 5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并在事故发生前未根据规按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原告郜某桐系刘某安唯一直系近亲属。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中肇事汽车在事故发生前未根据规按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状况属实,但该汽车经鉴别部门检验在事故发生时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因此未年审行为并未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而致使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承保风险的提升,因此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部某桐损失人民币198964元;
2、驳回原告部某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赞同一审法院裁判建议。
看法
投保汽车逾期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免责事由是以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概念务为首要条件条件的免责条约,且其存在具备正当性但也需遭到规制。
1、汽车未年审与交通事故发生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汽车年审,是指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及《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获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汽车需要每年一次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给汽车做检验,准时消除汽车安全隐患,敦促汽车准时检修,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年检只是对汽车检验的一种督促,未年检的汽车上路时,对其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责任承担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来确定。在事故认定中,除规定的肇事逃逸负全责外,其余的无证、无牌、未年审等情形并不势必致使事故发生,因此没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势必具备因果关系。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汽车性能进行有关技术鉴别,假如鉴别结果显示汽车在刹车、制动等方面不符合安全技术指标,肇事汽车事故风险程度增加存在安全隐患,且该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发存活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据此倡导免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鉴别肇事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指标,并未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而致使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提升,故仅仅由于汽车未年检而减轻保险企业的责任是不适合的。
2.保险人是不是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对于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辩称其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就汽车未年检导致事故进行了免责约定,故其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约定。免责条约作为格式条约,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即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并不与相他们就格式条约的内容进行协商,格式条约具备不变性,提供的一方具备说明的义务。在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有关说明,其应当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及《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