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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企业打“忽悠牌”

www.chiyuhangkong.com 2025-03-07 法律综合

前不久,申城不少工薪族的电子邮箱里,都收到了朋友转发的肯德基超值星期二特别“秒杀”电子折扣券。券中,原价64元的“外带全家桶”仅售32元。当不少人赶到肯德基店铺试图享受这一打折时,不料店方以“假券”为由予以拒绝。

现在,企业发放折扣券十分常见,而买家也趋之若鹜。可当买家需要兑现时,企业会生出各种理由拒绝或引诱买家掉入循环购物的陷阱中。法律界人士觉得,企业拿折扣券忽悠买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给予处罚。

折扣券风声水起来势凶猛

日前,白领张小姐在上班的写字楼里免费领取了一份都市消费信息杂志《胡椒蓓蓓》,该杂志采集了上海区域各种美食、美发美容、商铺的折扣券,多达百张。据悉,《胡椒蓓蓓》是一本免费派送的折扣券大全,其核心目的人群也是职业白领女人,直接向写字楼派送,在便利店、购物场合也能便捷取阅。

现在的折扣券可谓包罗万象,不只有时下时尚的美容健身券、体检券、加油券,还有电影券、面包券、套餐券,甚至还有用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券,少说也有20种不相同种类型。而获得的方法也愈加多。想要获得折扣券,不需要再上街邂逅派券小弟小妹,或者先消费再拿券,可以通过点击电子屏幕,或是翻阅折扣券大全,就能免费获得,记者在地铁的终端机上就随便地拿到了美食折扣券。

市民汪小姐是个精明的买家,包里总会有各式各样的折扣券和打折卡,每次出去购物和餐饮时,都事先选好了“目的”,然后下手。“未必要买到最好的,但必须要买到最合算的”成为汪小姐的口头禅。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培训机构,原来每次开班都凑不够人头。但发放了面值六百元的折扣券后,开班时居然人满为患。

由小小折扣券衍生出来的专业折扣券公司也开始进入大家的视线,并已经拥有了数以百万计的用户。上海一家折扣券企业的CEO李先生说,折扣券杂志或折扣券终端机提升了买家“冲动消费”的概率,让买家看到世界上有这么多物美价廉的东西,不掏钱去买真的是傻瓜。某化妆品品牌总监贺女性说,买家常见都有如此一种心态,一张1000元的折扣券摆在你面前,不去消费会产生浪费了1000元的罪恶感。现金折扣券直观不少,买家立即就能算源于己省了多少钱。

买家“精打细算”难逃循环购物陷阱

买家与折扣券过去有过“蜜月期”,可是伴随折扣券发放愈加多,很多买家在体验过后,新鲜感开始消失,抱怨声开始出现。

今年4月初的上午9点多,20多名买家手持市中心某商场发放的打折购物券来到该商场筹备购物。由于折扣券上明了解白地写着:凡在该商场“购买宝洁400毫升系列洗头商品,可抵券上相同金额的现金。”不料,不少买家被告知,由于商场库存中没折扣券上所列的指定种类产品,因此折扣券不可以兑现。消息一传开,随即引发了一场消费纠纷。最后在工商所职员的现场调解下,商场向买家道歉并允许换购同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买家再如何“精打细算”也“精”不过企业,“买100送50”、“满300送300”等送折扣券的营销手法都是为了招徕客户进商场消费。而产品定价也很巧妙,“199、299、399……”一直只差1元或几元,迫使客户想获得折扣券就需要凑足整数,不然就被“挡”在赠券门外,这几乎成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

此外,折扣券的用法条件也遭到很多限制。杨女性一个月前在上海南京路一家商场购物获赠200元折扣券,日前偶然想起,找出折扣券一看还剩3天就要过期,急忙去商场兑现,楼上楼下转了个遍后颇感失望。“折扣券的用法范围十分狭小,很多优惠产品是不可以用折扣券来购买的,能用折扣券的产品总是是高价产品。”

过去为怎么样才可以用掉折扣券而烦恼的林小姐郁闷地说:“折扣券并非不收费的午餐,要想真的得到便宜困难。折扣券从刚开始简单的企业让利,已经演变到诱使买家二次消费。为了用出折扣券,无论如何精打细算,都需要不断地添钱,买家无声无息中掉入循环购物的陷阱中。”

法律不允许企业拿折扣券糊弄买家

中国社科院财政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温桂芳觉得,目前一些企业发放所谓折扣券,推广的意图十分明显。买家是不是能得到更多便宜,非常难去判断和监督。买家可能为了享受200元的折扣券,自己要另外消费1000元,这会让买家陷入两难的境地。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指出,现在在“一窝蜂”发放折扣券的近况下,不排除有一些企业借助折扣券的名义进行牟利,甚至通过一些不真实宣传欺诈买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无论这类不法企业是以发放折扣券还是其他形式,只须其宣传中有不实的成分,实质都是对买家权益的侵犯,都应当遭到处罚,买家完全可以对这类企业进行投诉,甚至起诉。

“依据国内《零售商营销行为管理方法》规定,对于不参加优惠活动的柜台或其他例外产品,商场方应明示,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营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商场方也应显眼明确,不能宣称全场营销。”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在同意记者采访时说,有的商场的赠券活动不说明用条件,事后添增限制性内容,其行为不但缺少基本诚信,也违反国内《零售商营销行为管理方法》及买家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内民法典的规定,商场在购物折扣券上所声明的事情,已经在商场与买家之间构成一种书面约定,应视为合同的格式条约。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一般理解予以讲解。格式合同条约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拟定的,事先未征求买家的建议。法律需要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约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可能使含义明确。假如格式合同条约含义不清楚,存在两种以上的讲解,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讲解,以确保买家一方的利益。

Tags: 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利 其它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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