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
1、赔偿的必要性
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精神损害赔偿是与市场产品经济的进步程度有关的问题。只须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需要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社会,同其他损害赔偿一样,侵害人给受害人导致的损害,仅仅由于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它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其二,在社会日常,资金除去交换等价的产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功能,包含作为精神、感情利益基础之功能。其三,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加大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一个要紧手段。其四,受害人可以用所获得的赔偿金,进行一些有益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其五,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备肯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备警戒和教育用途—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2、赔偿的有限性和辅助兴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的资金赔偿是必要的,正当的,但资金赔偿作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方法具备局限性和辅助兴。对于较轻微的精神损害或当事人不需要赔偿的精神损害,未必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