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分析
1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定义与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专横跋扈,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l6 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含公共场合秩序和日常大家应当遵守的一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合,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导致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非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如果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专横跋扈,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法具体规定为:
(一)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3 立案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寻衅滋事罪有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随便殴打别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持械随便殴打别人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别人,严重干扰别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别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2、有关情节的认定
第一,随便殴打别人,破坏社会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的;
(三)多次随便殴打别人的;
(四)持凶器随便殴打别人的;
(五)随便殴打精神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职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六)在公共场合随便殴打别人,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破坏社会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职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的;
(五)严重干扰别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职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的;
(五)严重干扰别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应当依据公共场合的性质、公共活动的要紧程度、公共场合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合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原因,综合判断是不是“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
第五,纠集别人三次以上推行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置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推行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打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八,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推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推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推行殴打、辱骂、恐吓别人或者损毁、占用别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置处罚后,继续推行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九,借助信息互联网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不真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真实信息,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职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紧急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合、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一同犯罪论处。
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推行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不真实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互联网,包含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施为终端的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互联网,与向公众开放的局域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