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生育一女生李某。
2019年十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也已无和好可能,自愿离婚,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建议,一同拟定离婚协议如下:
……3、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及债务分配: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欠女方8.3万元,于2020年十月15近日还清。……”,双方分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现原告以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需要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2019年十月16日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且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对当事人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原告倡导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觉得,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各项约定,包括有情感原因,系夫妻双方综合一同生活期间的劳动、付出、家庭关系等各种原因达成的整体性安排,故对原告倡导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辩称离婚协议书系被告迫使原告签订,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我们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觉得,本案二审争议是,双方2019年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离婚协议为何会有第三条的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从本案一审察明的事实、二审双方陈述等判断,双方系基于多个原因,自愿订立该离婚协议,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