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受害人宋某搭乘丁某标驾驶的汽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时,与周某想驾驶停留在应对车道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想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理觉得,丁某标基于同村邻居之间相互帮助,为宋某新年后去北京务工提供便捷,免费让宋某搭乘汽车,该免费搭载行为符合邻里间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丁某标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事发时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致使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之一,但因丁某标与宋某真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丁某标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是指好意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赞同乘车人免费乘车的请求。日常,“好意同乘”很多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与搭乘人共处同一空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也会自己受伤、汽车受损,需要驾驶员完全赔偿免费乘客的损失,未免苛刻;且驾驶员基于双方感情不收取搭载人的任何成本,无盈利目的,旨在互帮互助。《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酌情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可以更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情谊,降低因涉案事故对双方导致的伤害,亦能达到好积极的司法成效,有益于形成好的社会风气,更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