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十分容易见到也最易发生纠纷,为了降低口头遗嘱的纠纷。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需要拥有以下几个条件适才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状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若“危急状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使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样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嘱。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职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配偶、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其他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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