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窃罪是否有预谋的案件
预谋性与突发性在偷窃罪案件中的剖析
在故意犯罪中,一般存在一个被叫做“犯罪预备”的阶段。这一阶段主如果指在推行犯罪之前所进行的各种筹备活动,比如筹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等。犯罪预备行为作为犯罪形态的一种,也被视为犯罪没有完成形态的一部分。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犯罪客体,但因为其使得犯罪客体面临着马上达成的现实威胁,因此同样拥有了社会风险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理应遭到法律的惩罚。
然而,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开始着手推行犯罪,且尚未对社会导致实质性的害处,所以刑法又与众不同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偷窃罪会不会因预谋而加重刑罚
通常情况下,偷窃罪不会单纯因预谋而加重刑罚。偷窃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偷窃的数额、偷窃的情节等原因。
假如在偷窃过程中,行为人有其他紧急情节,如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多次偷窃等,会依法加重刑罚。但仅预谋偷窃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加重刑罚情节。
然而,假如预谋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为偷窃而筹备作案工具、策划犯罪路线等,且这类行为单独构成犯罪,那样会依据相应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或许会致使刑罚加重。
总之,不可以简单地觉得偷窃罪因预谋就会加重刑罚,需综合具体案件状况进行判断。
3、偷窃罪是不是存在过失犯罪情形
偷窃罪没有过失犯罪情形。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偷窃罪的构成要件明确需要行为人具备有意的主观心态,若因疏忽等缘由致使财物损失,不构成偷窃罪,可能构成其他有关罪名如侵占罪等。所以,偷窃罪没有过失犯罪的情形。
在偷窃罪中,预谋性体目前犯罪预备阶段,如筹备工具和创造条件,虽未直接侵犯客体,但威胁其安全,具备社会风险性。突发性则指未充分预备而忽然推行的犯罪。法律对预备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预谋与突发性在偷窃罪中均应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