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男方李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后打造恋爱关系,两人于2018年9月5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常常吵闹,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孙某倡导在2018年8月27日自己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新苑小区房地产一处是我们的结婚以前财产。李某答辩称,购买房地产时李某妈妈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银行汇款方法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49万元是李某以我们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现在李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29万元;以孙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由于该房地产是孙某单位开发,孙某可以享受职员打折价。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觉得,孙某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常常争吵、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新苑小区房地产的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地产是孙某结婚以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地产是孙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觉得,关于涉案房地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状况予以认定。第一,上诉人李某倡导首付款是其妈妈汇款支付,被上诉人孙某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孙某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李某妈妈支付。第二,上诉人李某倡导剩余房款由其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亦对此表示认同。一审法院仅查明房地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质付款状况,就认定该房地产系孙某结婚以前个人购买是孙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是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在子女结结婚以前购房的,除非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不然爸爸妈妈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本案中,李某妈妈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李某结婚以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子升值状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地产首付款与贷款偿还状况,认定涉案房地产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自己偿还。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
1、新苑小区房地产归李某所有;
2、李某支付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房子升值率/2);
3、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李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