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互相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以其需要还房贷、考驾驶证、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财,原告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4065.45元(其中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000元,拟用作二人按农村风俗回被告娘家认亲戚的成本)。其后,原、被告二人告知原告妈妈,二人筹备结婚,于是原告妈妈刘某某便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用于置办结婚用品。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将原告电话、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最后检察机关觉得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需要被告返还财物。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被告故意隐瞒其未与老公宋某某离婚的真相,并以想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子需偿还按揭贷款、双方认亲戚、购买结婚物品等事实,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知,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首要条件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约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别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