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同财产,除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进行的一般处置外(如平时买菜),重大处置应当夫妻一同决定。在现实日常,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擅自供应夫妻一同房地产的情形数见不鲜。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供应共有房子的效力怎么样?
律师解答:
购买房子无论对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而言均是重大事情。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所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倡导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所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擅自供应共有房子,侵犯他们的财产共有权利的,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补充:
善意获得又称即时获得,指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出售人将它有权占有些别人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出货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获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需要受叫人返还原物。
善意获得构成要件为:
(1)受叫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买受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了解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交易行为效力原因的一种心理状况。
(2)受叫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适当的对价是指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底价或免费出让等情形。
(3)受叫人实质占有该财产。除去现实出货以外,动产出货的表现形式还包含浅易出货、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
(4)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所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倡导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所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