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前妻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张某与姜某再婚,多年后婚变,二人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一套张某第一段婚姻时购买的房子。此时,刘某才知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子,刘某觉得该套房子系夫妻一同财产,遂诉至法院需要对该房子进行分割。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第一,房子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子,刘某也未表示舍弃倡导其不了解的该房子或房款,因此该房子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一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地产,刘某发现后可以需要分割。但,由于该房子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没办法直接分割,最后法院判处张某赔偿刘某损失27万余元。
假如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夫妻一同财产的话会有哪些后果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67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一同财产申报规范: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一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所以说,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夫妻一同财产是可以被少分或不分财产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刘某二人已经离婚17年,但离婚时张某隐瞒了该房地产的存在,刘某在张某第三离结婚以后才得知这种情况,并且接着起诉分割房地产,没超越3年诉讼时效,所以是可以起诉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