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宋某曾有过两段短暂婚姻,均相识不久即结婚,同时收取男方大额彩礼,结婚以后不久即离婚。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4天后订婚,13天后登记结婚,张某为此支付彩礼86000元。张某倡导双方未一同生活,因财务问题发生争吵后,宋某就搬回娘家居住。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需要宋某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张某与宋某自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结婚以后不久双方就因财务问题产生矛盾分居,并未打造起深厚感情。张某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加上订婚、结婚仪式花费较大,致使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过错状况等原因,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宋某返还彩礼款86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宋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不与他们一同生活,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彩礼,符合上述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帮助社会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资金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