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夺罪既遂有规定金额吗
对于打劫罪的既遂断定,确实存在肯定金额的限定条件。
一般而言,当公私财产被抢夺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及其以上时,便满足了打劫罪数额较大的规范,从而可以断定为打劫罪既遂。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打劫罪的既遂判断标准并不只局限于涉案金额这一单一维度,同时也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推行打劫行为的具体方法与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情节。
然而,涉案金额无疑是其中一项至关要紧的衡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的
抢夺犯罪第一是数额犯,同时又是结果犯,因此,在一般情况之下,假如没成功掠夺财物的,则不纳入刑事犯罪范畴进行处置,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抢夺未遂问题。
然而,对那些将大额和特别巨额财产作为目的,因意料之外原因未能成功赎取到财物的状况来讲,大家应该依据国内刑法中所规定的关于偷窃大额金额的刑罚标准与犯罪未遂的有关处置原则,给予被告人应有些抢夺罪(未遂)轻罚、减轻惩罚或是免除惩罚。
当抢夺行为既有已完成部分,还有没有完成的部分时,只须它们各自达到各自量刑程度的不同标准,就要根据处罚更严厉的那一项来实行;
假如二者达到了相同的定罪程度,那样就应当判处抢夺罪的既遂。
第二,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假如因用力过大而无意中致使受害人遭到轻度伤害的,应当将它归入抢夺罪的加重处罚范围之内;
假如伤害受害人至重伤乃至死亡的,这已经不止是单纯的抢夺的问题了,还牵涉到抢夺和出于过失构成的使人重伤或死亡的状况。
犯罪人在这时既构成了抢夺罪,假如由于他的行为致使有人遭受重伤,就应当将它视作有“其他紧急情节”来论罪,假如有人因此丧生,那就该视为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来处治。
除此之外,他同时还可能触犯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等罪名,但在这时需要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重罪来进行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抢夺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关于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在国内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当中,普通的看法觉得是行为人已经进行了抢夺行为,并且所抢夺的财物从被害人的实质控制范围内脱离。
具体来讲,只须行为人对财物的夺取行为使得财物持有者没办法准时反抗,并在其控制和支配之下将财物抢走,那样便应该被视为抢夺罪的既遂状况。
这种怎么看并未仅以行为人实质控制财物或财物最后是不是被行为人占有所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抢夺行为需要是公然地夺取公私财物,而不可以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
若在抢夺过程中用了暴力等方法,则大概转化为打劫罪。
对于打劫罪的既遂断定,确实存在肯定金额的限定条件。一般而言,当公私财产被抢夺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及其以上时,便满足了打劫罪数额较大的规范,从而可以断定为打劫罪既遂。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打劫罪的既遂判断标准并不只局限于涉案金额这一单一维度,同时也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推行打劫行为的具体方法与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情节。然而,涉案金额无疑是其中一项至关要紧的衡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