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有什么

www.tayibo.com 2024-09-22 刑事辩护

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有什么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普通民众。其他人只须推行有损于别人通信自由合法权益的行为,便大概被断定为此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紧急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普通民众。其他人只须推行有损于别人通信自由合法权益的行为,便大概被断定为此项罪名。

2、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点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些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第二,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需要包括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别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第三,从行为推行者的角度而言,它一般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况层面,需要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大家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随着着情节紧急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别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

因此,对于“通信秘密”这一定义,实质上仍须遵守公民个人发给别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本人或接收人的赞同,原则上不可以被公开披露的原则,尽管信件里未必包括有秘密信息。

然而,对于那些擅自开启和审察别人信件的行为来讲,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所固有些通信秘密权利,使得公民原本应保有些信件内容可能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从而失去了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紧急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有什么种类

关于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推行侵害的具体行为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故意销毁、藏匿乃至擅自开拆别人的信件,涵盖了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新兴的邮件等等各类信件形式;第二,未经授权地非法查验别人通信信息。这一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在无明确法令授权的状况下,私自获得并查询别人的短信、电话通讯记录等个人隐私;第三,不真实领取、私自截取别人信件;最后,非法干涉、妨碍乃至剥夺别人的通信自由。这里所指的不当行为主要体目前通过运用高科技方法或者使用强制性手段以阻止别人正常进行通信活动的状况。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所有以上提及的行为皆属违法犯罪的行为,紧急侵害到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者亦将依律追究法律责任。由于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它们遭到了严厉的法律条文加以维护。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普通民众。其他人只须推行有损于别人通信自由合法权益的行为,便大概被断定为此项罪名。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