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与常常性谩骂、恐吓等方法推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容易见到形式。但实践中,除去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司法讲解对家庭暴力行为类型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与常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是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很重点的问题。依据调查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用途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别建议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上述证据并非比较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没办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