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不是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如下案例对以上问题给了一定的回答:
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琐事二人常常争吵,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到今天。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跟随妈妈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江小某的各项生活成本和医疗费。江小某患有先天成人两性疾病,其妈妈方某称自己现在为照顾江小某没办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故江小某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
江某辩称,其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在一同财产未分割的状况下,一方医疗费的支出、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应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爸爸妈妈应尽的法概念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需要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江某虽然与江小某妈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2022年1月开始,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随妈妈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成人两性疾病,依据其提供的医疗发票,其因治病花费大额医疗费5万余元。其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妈妈一人承担,江某未对江小某进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成本。故应认定此期间江某对江小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江小某需要江某支付抚养费和大额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江某应支付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数额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一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在分居期间,方某一个人承担了抚育江小某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些平时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方某与江某的经济情况、江小某的实质生活需要与当地的生活质量,酌定由江某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抚养费共1.4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同江小某已经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的数额为5.2万元,对于该部分成本,应由江某和方某一同负担。
最后,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江小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判决作出后,江某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